著名律师代写动迁房买卖合同
- 详细描述
不管是哪种动拆迁所得的安置房,被拆迁安置人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排他性的绝对权利,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处置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前提是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尽管动迁房限制转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限制转让的规定只是一种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范,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为无效合同。动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是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在期限未至或者条件未满足时,即使签了合同,也过不了户。因此动迁房买卖的关键在于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在于买卖合同内容的精心设定和对任何可能出现的风险的仔细严谨的分析把握,把过渡期内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都预料到,针对每一种风险和意外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拟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房屋买卖是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尤其是动迁房买卖,涉及到的各方面法律问题繁多复杂,各种交易限制很多,必须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律专业人士往往难以准确全面地把握。
动迁房交易几年之后才能过户,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主要是买受人承担了巨大的众多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动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上家都会要求下家支付绝大部分房款,而买受人在支付巨额房款后并不能马上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能马上取得房屋的物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生效,以产权登记为准,在过户前,出卖人依然是不折不扣的房屋所有权人,买受人处于高风险境地。动迁房的物权变动需要很长的时间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房价不断攀升导致出卖人毁约;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担保;房东一房二卖甚至三卖;房屋所有权人婚变或者死亡;房屋所有权人自身债务状况恶化、该房屋被抵押给债权人或者直接用于偿还债务;共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对该房屋的权利主张;该房产涉诉被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赠与,继承;该房屋被作价投资出资;该动迁房所在区域再动迁;等等。由于几年后到了可以过户时,房价已经大幅度上涨,房东不肯按照买卖合同去过户,或者相反,由于房价大幅度下跌,购房者想毁约(在上海这种可能性出现的概率比前一种小得多),是动迁房买卖最大最主要的风险,但是远远不止这一种风险。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存在着很大的侥幸心理,总认为房款我已支付绝大部分,现在已经装修而且已经入住,不会有什么太大问题。然而,问题就在这里,任一风险都有可能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导致购房者房财两空,蒙受巨额的财产损失。这种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尤其长三角地区的法院受理的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近几年来急剧增长。
所以,购房者尽管放心大胆地买动迁房,聘请一位专业律师给买房人全面把关,规避买卖双方主要是买房人面临的所有法律风险,消除所有潜在隐患:核实欲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调查清楚房东与售房有关的个人和家庭情况,根据该案具体情况拟定一份确保每个条款都合法有效从而整部合同完全有效而且足够严谨周全的动迁房买卖合同,做一套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见证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律师这里留一份备案。因为每一单交易房屋和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房东家庭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动迁房买卖买房人所面临的具体风险各不相同,彼此会有很大差别,所以动迁房买卖合同不可能用一份统一的格式化合同,只能根据每一个个案的具体情况拟定差异化个性化的具体合同。如果吝惜几千元的律师服务费而不肯委托专业律师把关审查和起草合同,几年之后面临的很可能是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巨额财产损失和无穷无尽的麻烦烦恼。
上海王建波律师是物权法、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专家,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兼职副教授,法律知识培训讲师。从业以来代理过上百起案件,其中80%即70多起是民商事案件,全部胜诉,迄今为止尚无一例败诉。同时从事过大量非诉讼业务,担任十几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很多起二手房买卖、动迁房买卖做过把关审查,代写买卖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书。如欲了解进一步详情,请登陆本律师的中国网专家博客浏览阅读相关文章:
http://blog.china.com.cn/wangjianbo
联系作者,手机:187 2100 8880,138 1632 0064,138 1777 6473;E-mail:johnrawls@yahoo.cn;QQ:46301 4432,140164 2326 王建波律师
- 联系方式
- 关键词
